起 訴 書
本案由新鄉(xiāng)市公安局花園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2時許,文某某騎一輛單車行駛至**路**賓館西側**水果超市門口時,發(fā)現一輛淺藍色綠佳踏板式電動車開著大燈停放在機動車道上,文某某下車發(fā)現四處無人,便將被害人朱某某的電動車騎回到**家中。經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文某某盜竊的電動自行車鑒定,出具了新牧價認定(2020)第0001號《價格認定結論書》,市場基準價格是2176.5元。文某某對鑒定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后經新鄉(xiāng)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新牧價認定(2020)第0001號《價格認定結論書》復核,出具了新發(fā)改認復(2020)第0001號《價格認定復核決定書》,符合結論:維持原價格認定結論。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文某某積極退贓并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監(jiān)控錄像;
5.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涉嫌盜竊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文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犯罪嫌疑人文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積極退贓,賠償被害人挽回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某某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現羈押于新鄉(xiāng)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
6.光盤一張?!?/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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