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果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刑訴〔2019〕395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隆安縣,公民身份號碼4521261987********,壯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隆安縣**鎮(zhèn)**村**屯**號**房。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平果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平果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隆安縣,公民身份號碼4521261996********,壯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隆安縣**鎮(zhèn)**村**屯**號。曾因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2016年6月11日刑滿釋放。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平果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平果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平果縣,公民身份號碼4526241985********,壯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為平果縣**鎮(zhèn)**村**屯**號,租住在平果縣**鎮(zhèn)**棟**號房。曾因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平果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2018年12月11日刑滿釋放。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平果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平果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黃某某、吳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時許,被告人方某某、黃某某在平果縣馬頭鎮(zhèn)步行街天益第一城小區(qū)的紅綠燈附近以每包260元的價格將3包毒品“奶茶”販賣給被告人吳某某。交易結束之后,被告人方某某、黃某某在平果縣新安鎮(zhèn)道峨村公安查緝點被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在黃某某身上查獲40包毒品“奶茶”可疑物(總凈重46.01克)。經(jīng)百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從查獲的毒品可疑物的取樣送檢物中均檢出MAMD(3,4-亞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吳某某從方某某、黃某某處購得毒品“奶茶”后,于2019年9月19日10時許在平果縣馬頭鎮(zhèn)天益第一城B區(qū)15棟2單元303號家中以300元的價格將一包毒品“奶茶”賣給吸毒人員農某某,并約定由農某某自己上門取貨。隨后,被告人吳某某在天益步行街被公安民警抓獲,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獲毒品“奶茶”可疑物1包(凈重1.07克)。當日15時許,農某某到被告人吳某某家取毒品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經(jīng)百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查獲的毒品奶茶可疑物中檢出MAMD(3,4-亞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收繳的毒品等物證;
2.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微信轉賬記錄、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等書證;
3.證人農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方某某、黃某某、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黃某某、吳某某違反國家禁毒管制法規(guī),販賣毒品,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吳某某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方某某、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方某某7年以上9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8個月以上10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果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麗榮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黃某某羈押于平果縣看守所;被告人吳某某羈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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