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19〕26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625197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馬鞍山市含山縣**鎮(zhèn)**行政村**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張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經本院批準,被張北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張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2時35分許,方某某駕駛京Q8****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張北縣戰(zhàn)海鄉(xiāng)頭號村路口路段處與高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高某某以及乘坐其電動三輪車的張某某、李某某、蘇某某四人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fā)生后,方某某棄車逃逸,2019年08月01日11時40分左右,方某某到張北縣郝家營高速收費站交警執(zhí)勤點投案自首。2019年8月15日,張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方某某應負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蘇某某四人無責任。
本案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機動車駕駛證以及行駛證查詢結果、物證檢驗報告、車輛痕跡檢驗報告、尸體檢驗報告、視頻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信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條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張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武永強
檢察員:張??亮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現羈押于張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