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王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銅王檢一部刑訴〔2020〕35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號碼6102031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陜西省銅川市**區(qū)**一居委*號樓*單元*號,系大貨車司機。該方于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銅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qū)?/span>,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銅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7時許,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駕駛魯J*****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魯J****掛號魯暢達牌重型自卸半掛車沿銅川市王某區(qū)210國道西輔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東風水泥廠北側時,駛入對向車道,與任某某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陜B*****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任某某輕微傷,兩車受損。后經(jīng)銅川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提取的被告人方某某血樣進行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為276.04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交通警察部門認定,被告人方某某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被告人方某某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醫(yī)院診斷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以及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方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200mg/100ml以上,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害人報警后,被告人方某某在原地等待,公安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配合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銅川市王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蔣楊久
???????????????????????????????????????????檢察官助理:張琳
?????????????????????????????????????????????(院?。?/span>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零材料壹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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