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耒檢刑檢刑訴〔2020〕121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25196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湖北省*縣人,經商,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江西省*市*縣*村*組。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耒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耒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后因傳喚不到案,2017年11月17日被耒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網追逃;2019年10月23日主動到案,同日被耒陽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4月2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耒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與謝某某(**磚廠法人代表)簽訂了承包合同,約定由被告人方某某承包**機磚廠。承包期間,方某某招聘了孟某某、賀某某、黃某某等十幾名民工做工。2015年1月份左右,該磚廠停工,方某某離開耒陽。方某某在經營期間拖欠民工孟某某、賀某某、黃某某、鄭某某等12?名員工工資,共計62210元。后民工多次找方某某討要工資,均聯(lián)系不上方某某。同年1月19日民工到耒陽市人社局投訴方某某。2015年5月20日,耒陽市人社局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耒陽市**磚廠將方某某承包期間拖欠的民工工資62210元于5月27日前全額支付。案發(fā)后,被告人方某某已將拖欠的大部分民工工資支付完畢,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資料、到案經過、領條、諒解書、耒陽市仁義鄉(xiāng)**磚廠拖欠工資調查報告、勞動保障監(jiān)察投訴登記表、申訴書、限期整改指令書、承包合同等書證;2.辨認筆錄;3.證人謝某甲、謝某乙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孟某某、鄭某某、賀某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某已支付大部分民工工資、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三千元。若支付所有民工工資、且社區(qū)矯正無異議,可以適用緩刑,或者單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慧
檢察官助理:鄧海威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隨案移送光碟壹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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