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廣檢一部刑訴〔2020〕137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2241970********,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廣水市,住湖北省廣水市**鎮(zhèn)**街**灣。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廣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廣水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方軍,湖北磊落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廣水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正月,被告人方某某因與妻子劉某甲(現已離婚)之間發(fā)生矛盾,被劉某甲的弟弟劉某乙、堂弟劉某丙等人毆打,此事雙方雖已調解,但被告人方某某一直懷恨在心。2020年3月21日10時許,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鎮(zhèn)**街劉某丁(劉某乙的姐姐)家門口,遇駕駛面包車等候在此的劉某乙,遂從其摩托車踏板下取出一把彎刀,走到劉某乙車邊,要求劉某乙下車向其道歉,因劉某乙不肯道歉,被告人方某某便用刀把將劉某乙頭部打傷,后離開。經湖北省廣水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乙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被告人方某某離開后,對劉某乙始終不肯向其道歉一事越想越氣,產生將劉某乙等人殺害的念頭,并先后通過短信、微信等方式告訴劉某乙的妻子張某某、弟弟方某甲等人。當天下午,被告人方某某攜帶彎刀步行至**鎮(zhèn),先后在**鎮(zhèn)菜場附近劉某乙的屋旁以及**鎮(zhèn)衛(wèi)生院尋找劉某乙等人未果,在步行至**鎮(zhèn)老派出所附近時被其家屬找到并控制。經張某某報警,民警在長嶺鎮(zhèn)老派出所門口將被告人方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手機截圖、手機圖片、離婚證復印件、離婚協(xié)議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書證;2.證人方某乙、方某甲、張某某、劉某甲、汪某某、劉某某、鐘某某、方某戊、方某己、鄭某某、周某某、孫某某、黃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4.湖北省廣水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5.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制圖及刑事照相圖片、提取筆錄;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7.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兩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預備)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煥環(huán)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現被羈押在隨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補充材料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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