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元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慶檢一部刑訴〔2020〕321號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5251994XXXXXXXX,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慶元縣XX鄉(xiāng)XX村XX路XX號,現(xiàn)住慶元縣XX街道XX街XX號。2012年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2013年因犯盜竊罪被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慶元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慶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間,?被告人方某某以幫助朋友吳某某介紹對象為由,自己冒充虛擬女性身份(陳某某),使用微信******(微信號:?CTF15XXXX)、微信***(微信號:?CTF25XXXX)加吳某某微信好友,加為好友與對方聊天建立感情后,通過要考駕駛證、歸還貸款、陳某某母親生癌癥等虛假理由騙取吳某某人民幣73536.88元。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方某某以同樣的方式冒充虛擬女性身份(陳某某),使用微信Ctf加方某某為微信好友,以陳某某需要購買手機、歸還借款,陳某某媽媽看病、過生日等等虛假理由騙取方某某人民幣12688元。總價值人民幣86224.88元。被告人方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戶籍證明等;
2.被害人吳某某、方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視聽資料:視頻光盤一個。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方某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慶元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安龍
檢察官助理:吳彪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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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現(xiàn)羈押于慶元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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