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9011985********,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路**街**號樓**單元**室。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2020年3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21時12分許,被告人方某甲酒后駕駛皖R*****號小型轎車沿池州市貴池區(qū)百荷步行街巷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翠柏中路時,遇左側(cè)被害人李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載著被害人方某乙沿翠柏中路由南向北行至該處,兩車在機動車道內(nèi)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李某某和方某乙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fā)后,方某甲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到場處理。經(jīng)安徽信立司法鑒定所鑒定,方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6mg/100ml。經(jīng)池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為輕傷一級。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方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方某乙無責任。
被告人方某甲主動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李某某、方某乙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了李某某的損失,取得二名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事件單、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錢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方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方某甲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方某甲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唐 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路**街**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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