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懷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懷檢一部刑訴〔2020〕5號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1331964********,漢族,初中文化,懷某**煤礦工人。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懷某市公安局**派出所;現住址:懷某市同仁家園一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4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10月14日到懷某市公安局小峪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執(zhí)行逮捕,同日被懷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624197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懷某市公安局**派出所;現住址:懷某市**苑*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懷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本院決定不批準逮捕,4月6日被懷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懷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施某某、姜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施某某在懷某市**小區(qū)**樓,組織20余人以押寶的方式賭博,并指使被告人姜某某從中抽頭漁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施某某、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證人郭某某、張某甲、威某某、張某乙、張某丙、王某某等23人的證言;3.辨認筆錄及照片;4.證據保全清單;5.作案工具拍照;6書證:罰沒款收據、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投案自首經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施某某、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姜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施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懷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魏喜斌
檢察官助理:閆淑紅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現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780345****;被告人姜某某現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93496****。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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