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145號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21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農民,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泰安市寧陽縣,住寧陽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寧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寧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施某某醉酒后駕駛蘇******小型轎車行駛至寧陽縣東莊鎮(zhèn)南石崮鐵路道口時遇到執(zhí)勤交警,施某某駕車加速闖卡強行逃離后又由北向南行駛一段后被執(zhí)勤交警攔下,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187mg/100ml。經(jīng)檢驗,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2.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等;2.證人孔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鑒定書;5.執(zhí)法記錄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jié),具有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從重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施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喬文納
蘇康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_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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