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0〕Z2316號
被告人施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521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尾市海豐縣**鎮(zhèn)**村委會前**村**號,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經(jīng)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經(jīng)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施某某以以深圳市龍崗區(qū)布吉街道**坑**巷**棟**房等地為經(jīng)營點,購進明知是假冒“HUAWEI”、“honor”注冊商標的手機后蓋,并對外銷售牟利。
2020年5月27日,公安機關在**坑**巷**棟**房現(xiàn)場繳獲華為榮耀20、華為暢享9、華為9E、華為榮耀8X等手機后蓋共計10250塊,同時繳獲其非法經(jīng)營使用的蘋果11Pro手機1部。
經(jīng)權利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鑒別且經(jīng)偵查核實:以上手機后蓋均為侵犯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HUAWEI”、“honor”等注冊商標權利的假冒產(chǎn)品。
另外,2020年3月23日至4月2日期間,被告人施某某共實際銷售假冒華為注冊商標的手機后蓋六單(筆),共實際銷售假冒華為手機后蓋104塊,實際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644元。
扣押的假冒華為手機后蓋,按照實際銷售平均價格核算,價格折合人民幣1616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后蓋、手機等;2.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表、違法犯罪經(jīng)歷比對報告、授權委托書、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未授權證明、鑒定書、價格證明、送貨單、已銷售假冒華為手機后蓋價格統(tǒng)計表等;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現(xiàn)場勘驗、搜查、扣押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偉杰
檢察官助理:朱安子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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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被告人施某某現(xiàn)羈押在龍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量刑建議書》
4.隨案移交:華為手機后蓋10250個,蘋果手機1部。
5.《認罪認罰具結書》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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