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灌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灌檢刑訴〔2020〕4號
被告人時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3271955********,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灌陽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彛?020年1月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同日由灌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時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時某甲之叔父時某某于多年前將自家承包的馬山塘山場交予時某甲管理和耕種至今。2019年農(nóng)歷7、8月間,被告人時某甲為“燒火地”煉山,砍伐該山場上雜灌木進行晾曬。2019年12月16日上午,時某甲攜妻子某某某到該山場,并用隨身攜帶的液體打火機點火焚燒晾曬的雜灌木,因突刮大風,致火燒入隔壁山林,二人遂用樹枝撲打不熄,造成森林火災。經(jīng)調(diào)查鑒定,損壞林地面積13.0347公頃(195.5205畝),全部為重點商品林。
案發(fā)后,時某甲到灌陽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點火工具(液體打火機);2.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扣押清單等書證;3.證人某某某、時某丙、時某丁、周某甲的證言;4.被害人蔣某甲、蔣某乙、劉某某、周某乙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時某甲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及圖照。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時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時某甲失火造成森林火災,且致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時某甲自首,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灌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蔣智勇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時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隨文移送案卷材料二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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