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克蘇市檢刑檢一部刑訴〔2020〕177號
被告人時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9311979********,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新疆阿克蘇市**公司法人,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住新疆阿克蘇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阿克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阿克蘇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阿克蘇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時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時某某酒后與其妻子孫某某因家庭瑣事發(fā)生口角進而引發(fā)雙方肢體沖突,后孫某某報警。阿克蘇市公安局依干其派出所民警鄭某某、輔警某某趕赴位于阿克蘇**小區(qū)(東區(qū))**號樓**單元**樓的糾紛現(xiàn)場。處置糾紛過程中,被告人時某某多次辱罵出警民警鄭某某,并在電梯內用拳頭擊打鄭某某頭部、頸部,導致鄭某某胳膊擦傷。后出警人員將被告人時某某帶離案發(fā)現(xiàn)場時時某某將警車的后備箱門踢變形,同時在**派出所內大吵大鬧。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時某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且獲得了出警民警鄭某某的諒解。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鄭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時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時某某認罪認罰并獲得諒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從輕處罰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阿克蘇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曉燕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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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時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電話1577000****;
2.偵查卷一冊,光盤三張,起訴書八份,量刑建議書兩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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