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昆檢二部刑訴〔2020〕2145號
被告單位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住所昆山市**鎮(zhèn)**路**號**號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308158****,法定代表人鄒某某。
訴訟代表人鄭**,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111978********,漢族,高中文化,系被告單位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員工,住昆山市**鎮(zhèn)**城**棟**室。
被告人鄒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8291970********,漢族,初中文化,系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法人、實際經(jīng)營人,住安徽省東至縣**鎮(zhèn)**路**號。被告人鄒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11月13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單位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鄒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單位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鄒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鄒某某,聽取了被告單位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鄒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單位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鄒某某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鄒某某在無真實業(yè)務發(fā)生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他人購買上海**鋼鐵銷售有限公司、上海**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7份,涉及稅款人民幣102253.1元,后由被告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騙取國家稅款人民幣102253.1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鄒某某接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和單位的犯罪事實。
2020年11月13日,被告單位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鄒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見證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表示認罪認罰。
被告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已補繳全部增值稅款,并繳納了滯納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工商檔案資料、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鄒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鄒某某讓他人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騙取國家增值稅稅款人民幣102253.1元,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二、三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鄒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均系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單位昆山**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被告人鄒某某均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予以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志輝
檢察官助理:許小龍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鄒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诎不帐〕刂菔袞|至縣**鎮(zhèn)**路**號;訴訟代表人鄭某某,住昆山市**鎮(zhèn)**城**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2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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