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播檢一部刑訴〔2020〕225號
被告人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1211985********,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遵義市播州區(qū)人,住播州區(qū)**鎮(zhèn)**村**組。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遵義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經我院批準,于同年11月29日被該分局逮捕。
辯護人陳靜,貴州山一(金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6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明某某與丈夫趙某甲因感情糾紛離婚,經協議明某某仍居住在遵義市播州區(qū)**鎮(zhèn)**村**組趙某甲家中。2019年11月11日以來,趙某甲家中電源斷電,因此事明某某與趙某甲在微信聊天中多次發(fā)生爭執(zhí),2019年11月13日9時許,明某某在趙某甲家二樓臥室起床發(fā)現手機無電遂爬床進入其姐姐趙某乙房屋內充電,在充電過程中想到自己夫婦離婚與趙某乙有關,見主臥室內床邊一個編織簍里有一個打火機,頓生放火惡念,用打火機點燃床上床單,抓了一件衣服點燃丟放在隔壁次臥室門背后,然后蹲在書堆邊拍一張起火燃燒的照片發(fā)送給前夫趙某甲,未等到趙某甲信息后,便爬床返回趙某甲家二樓客廳,將沙發(fā)上的衣物拋灑在地再次用打火機點燃,后進入自己住宿的臥室點燃床上床單欲自殺,發(fā)現屋內火燃燒大后害怕遂逃離現場,致趙某甲、趙某乙住房二樓分別五間、二間房屋墻壁仿瓷、屋頂不同程度燒壞,屋內衣柜、電器、電源線路、床鋪、衣物、書畫等財物被燒壞,造成趙某甲住房二樓房屋內墻仿瓷及屋頂恢復損失價值15109元,趙某乙住房二樓房屋內墻仿瓷恢復損失價值2988元,并引起鄰居恐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訴訟文書、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付某某、何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趙某甲、趙某乙的陳述;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明某某因夫妻矛盾糾紛,在多戶人家聚集居住的房屋內放火,已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明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到案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明某某家屬在案發(fā)后主動將涉案損失繳納到公安機關,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 官:張龍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明某某現羈押于遵義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光盤壹張,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附帶民事訴狀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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