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懷鶴檢刑訴〔2020〕249號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81198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湖南省洪江市**鄉(xiāng)**村委**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30日經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3時許,被告人易某某駕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愛瑪牌兩輪電動車在懷化市鶴城區(qū)云集路由西往東行駛至三盒快餐店門前路段時,因低頭看手機,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將準備橫過馬路的被害人夏某某撞倒在地,以致發(fā)生被害人夏某某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易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易某某將被害人夏某某送醫(yī)治療,并在醫(yī)院等待交警處理,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按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各項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35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
2、證人舒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5、懷化市方正司法鑒定中心及湘潭市潭州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6、視聽資料:同步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易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以致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易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建議對被告人易某某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愛軍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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