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202號
被告人星生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2124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鎮(zhèn)**村**號,住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大道**花苑**號樓**單元**室,個體。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經青海省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3月6日被青海省森林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謝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21241971********,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湟中區(qū)**鎮(zhèn)*村**號,住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縣**路“**”綜合商店,個體。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經青海省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3月6日被青海省森林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青海省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星生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告人謝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移送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至西寧市人民檢察院,2020年5月9日,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二被告人,聽取了二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7月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夏,被告人星生某在本市城西區(qū)西關大街125號**號樓**號A1方某某(另案)經營的“**藝雕”茶葉店內,以22000元的總價從方某某購買象牙手鐲12只、犀牛角粉1瓶、犀牛角珠子40顆、盔犀鳥頭珠子1顆用于個人把玩、收藏。2020年2月20日,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從其位于本市城中區(qū)**大道**花苑**號樓**單元**室家中查獲上述物品。
經鑒定,象牙手鐲系長鼻目象科亞洲象或非洲象上門齒(現生象牙)制品,亞洲象屬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非洲象被列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或附錄II物種,12只象牙手鐲價值23866.8576元;犀牛角粉、犀牛角手串屬哺乳綱、奇蹄目、犀科、白犀屬,被列為國家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犀牛角粉價值5580元,犀牛角手串價值5002元;盔犀鳥(鏈珠)屬鳥綱、佛法僧目、犀鳥科,被列為國家I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3500元。
2、2019年,被告人星生某在我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瑪沁縣達日路被告人謝某某經營的“**綜合商店”店內,以97000元的價格先后兩次從被告人謝某某共購買麝香囊9個(帶皮毛、質地軟)。2020年2月20日,上述物品同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鑒定,9個麝香囊屬偶蹄目、麝科、麝屬,動物香腺囊制品,被列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總價值129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象牙手鐲12件、犀牛角粉1瓶、盔犀鳥頭骨珠子1顆、犀牛角珠子40顆、麝香囊9個及相關搜查證、搜查筆錄及視頻、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指認筆錄及照片;贓款及接受證據清單。2、身份信息,到案經過、情況說明、證明;3.證人方某某、尚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星某甲、楊某某、任某某、星某乙的證言;4.被告人星生某、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資產價格評價報告書,監(jiān)控主機硬盤及鑒定;6.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星生某、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星生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被告人謝某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星生某的刑事責任,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謝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星生某、謝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星生某、謝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才仁卓瑪
書記員:余????潔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星生某、謝某某現羈押于青海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量刑建議書2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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