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二檢一部刑訴〔2019〕1027號
被告人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0241980********,漢族,大專畢業(yè),經商,住鄭州市二七區(qū)********?(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縣********)。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8月1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潔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同年8月4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潔云路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潔云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2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3時16分許,被告人晉某某醉酒后駕駛豫A*****號奔馳黑色小型轎車,在鄭州市二七區(qū)沿**環(huán)二層高架西向南通往**快速路二層高架匝道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晉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3.6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晉某某供述;2、受案及到案經過、指認照片、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人信息查詢單、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記錄等書證;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劍
助理檢察員:朱??凡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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