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晏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4211971********,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溪縣,住福建省明溪縣**鎮(zhèn)**路**號。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明溪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明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1月20日由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明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以證據(jù)不足分別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明溪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明溪縣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2020年3月12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晏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明溪縣**鎮(zhèn)**路“**”裝修材料店及明溪縣**鎮(zhèn)**路**號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的49個號碼及12生肖設置賠率開設六合彩賭博莊,由晏某某坐莊,接受王某某、謝某某、伍某某、朱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等不特定人下單投注,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計人民幣8.62萬元,從中非法獲利3萬元。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晏某某到明溪縣公安局投案,案發(fā)后,被告人晏某某在明溪縣公安局退出非法獲利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明溪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扣押清單、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2.證人王某某、謝某某、伍某某、朱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照片4.檢查筆錄及照片;5.鑒定意見:福建澄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6.視聽資料:深圳市騰訊公司查詢的微信轉(zhuǎn)賬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晏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私自經(jīng)營“六合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計人民幣8.62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晏某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王 勇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住福建省明溪縣**鎮(zhèn)**路**號,聯(lián)系電話132********。
2.本案卷宗四冊,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3.薄冊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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