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33211991********,傈僳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瀘水縣人,住云南省怒江傈傈族自治州瀘水市**鎮(zhèn)**村委**組**號。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經(jīng)龍陵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龍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龍陵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楊某某,云南春裕律師事務所律師
執(zhí)業(yè)證號:15305200710615921?
本案由龍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普某某在值班律師證明的情況下,并閱讀、理解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自愿向本院簽屬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普某某表示認罪認罰。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普某某為謀取利益,準備從騰沖運送一批緬籍人員到福貢縣。被告人普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16時許到達騰沖,與微信名為“結果”的人聯(lián)系,隨后“結果”告知普某某緬籍人員分別在**公寓、**酒店、**公寓。當日20時許,普某某在**公寓、**酒店、**公寓接到20名(其中1名持有護照)緬籍人員。隨后駕駛車牌號碼為云******的黑色東風牌商務車從騰沖上高速,途經(jīng)龍陵,行駛至**下高速,準備沿六曼公路前往怒江州。當日21時30分,被告人普某某到達保山市隆陽區(qū)**鎮(zhèn)六曼公路**加油站時被東風橋邊境檢查站執(zhí)勤人員查獲,當場從被告人普某某駕駛的車內(nèi)查獲19名無合法證件進入中國內(nèi)地的緬籍人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提取、扣押、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普某某運送了19名無合法證件進入中國內(nèi)地的緬籍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普某某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向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曉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現(xiàn)羈押于龍陵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五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6.隨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單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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