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3088號
被告人曲勁松,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2403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街**社區(qū)**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2月11日由義烏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曲勁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自按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起,被告人曲勁松伙同張某甲、鄭某甲(均已判決)等人在被告人曲勁松位于義烏市**經濟園**幢**樓的公司里通過口口相傳、開設講座等方式,以投資“世貿幣”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并承諾給予高利息回報(年化利率為100%-300%),共吸收資金人民幣411.3萬元,造成投資人損失人民幣294.6252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7月份,投資人厲某某經張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12萬元,收回人民幣6萬元,損失人民幣6萬元。
2.2017年7月初,投資人楊某某經黃某某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6萬元,收回人民幣4萬元,損失人民幣2萬元。
3.2017年7月起,投資人呂某某經黃某某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48萬元,收回人民幣0萬元,損失人民幣48萬元。
4.2017年7月起,投資人陳某某經黃某某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18.3萬元,收回人民幣5.286萬元,損失人民幣13.014萬元。
5.2017年8月初,投資人吳某甲經何某某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6萬元,收回人民幣1.3238萬元,損失人民幣4.6762萬元。
6.2017年7月份,投資人吳某乙經何某某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6萬元,收回人民幣0.657萬元,損失人民幣5.343萬元。:
7.2017年7月下旬,投資人沈某甲經鄭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3萬元,收回人民幣1.2萬元,損失人民幣1.8萬元。
8.2017年6月底,投資人方某某經鄭某甲、張某甲、曲勁松等人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6萬元,收回人民幣3.4萬元,損失人民幣2.6萬元。
9.2017年6月起,投資人宋某乙經鄭某甲、張某甲、曲勁松等人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14.1萬元,收回人民幣4.5萬元,損失人民幣9.6萬元。:
10.2017年7月下旬,投資人楊某某經張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3萬元,收回人民幣1萬元,損失人民幣2萬元。
11.2017年8月份,投資人沈某乙經沈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6萬元,收回人民幣0萬元,損失人民幣6萬元。:
12.017年6月份起,投資人王某甲經鄭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48萬元,收回人民幣12萬元,損失人民幣36萬元。
13.2017年6月份,投資人王某乙經鄭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6萬元,收回人民幣0.42萬元,損失人民幣5.58萬元。
14.2017年7月份,投資人何某某經李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6萬元,收回人民幣2.7萬元,損失人民幣3.3萬元。
15.2017年7月份,投資人李某乙經李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6萬元,收回人民幣2.8萬元,損失人民幣3.2萬元。
16.2017年7月份,投資人畢某某經曲勁松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6.3萬元,收回人民幣0萬元,損失人民幣6.3萬元。
17.2017年6月份,投資人季某某經鄭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36萬元,收回人民幣10萬元,損失人民幣26萬元。
18.2017年6月份,投資人徐某某經江某某、曲勁松等人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50萬元,收回人民幣17.388萬元,損失人民幣32.612萬元。
19.2017年6月份,投資人江某某經鄭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12.6萬元,收回人民幣0萬元,損失人民幣12.6萬元。
20.2017年6月份,投資人劉某某經江某某、曲勁松等人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10萬元,收回人民幣0萬元,損失人民幣10萬元。
21.2017年6月份,投資人張某乙經鄭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84萬元,收回人民幣34萬元,損失人民幣50萬元。
22.2017年6月份,投資人宋某某經張某甲介紹投資“世貿幣”人民幣18萬元,收回人民幣10萬元,損失人民幣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公司登記情況、轉賬記錄、網站截圖、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零錢明細;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甲、鄭某甲、李某某、李某乙、黃某某、厲某某、楊某某、呂某某、陳某某、吳某丙、吳某乙、沈某甲、方某某、宋某乙、楊某某、沈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畢某某、季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劉某某、張某乙、宋某某的證言、抓獲經過;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曲勁松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人員辨認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勁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義烏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永強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曲勁松現(xiàn)羈押于義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7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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