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檢刑檢刑訴〔2020〕Z85號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221197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烏蘭浩特市,現(xiàn)住烏蘭浩特市*****小區(qū)**號**單元***室。曾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6年**月**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行政罰款人民幣1500元,并處拘留十五日;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18年**月**日被科爾沁右翼前旗公安局罰款人民幣1000元,并處行政拘留七日?,F(xià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月**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曲某某飲酒后駕駛蒙F8****號兩輪摩托車行駛至烏蘭浩特市**街**賓館門前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經(jīng)檢測,被告人曲某某體內(nèi)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5.85/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歸案情況說明、車輛照片、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曲某某訊問筆錄;3.鑒定意見: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書;4.勘驗、檢查等筆錄: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5.視聽資料:查獲視頻、采血視頻、呼氣式酒精檢測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娟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方式:139482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2卷),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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