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農(nóng)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農(nóng)檢一部刑訴〔2020〕474號
被告人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219**********,漢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縣人,住**縣**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農(nóng)安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10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農(nóng)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8月01日20時,被告人曲某某酒后駕駛吉AD10T6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農(nóng)安鎮(zhèn)水源路與金盾街交匯時,被農(nóng)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長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曲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29.80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曲某某供述;
3、??鑒定意見;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曲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農(nóng)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方向明
檢察官助理:陳光
(院?。?/span>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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