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紹柯檢一刑訴〔2020〕2394號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5271990********,漢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筠連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曲某甲(另案處理)與陳某某(另案處理)因債務糾紛問題相約在紹興市柯某區(qū)**街道**場附近進行斗毆。曲某甲糾集被告人曲某某以及溫某某、應某某(均已判決)等人,趕至約定地點與陳某某一方互持刀械棍棒等進行斗毆,其中曲某甲手持短槍參與斗毆,斗毆造成雙方人員受傷。在陳某某一方不敵逃離現(xiàn)場后,曲某甲方將陳某某方的一輛浙D*****日產(chǎn)轎車砸壞。
經(jīng)鑒定,涉案轎車損失價值人民幣35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刑事判決書、人口信息;
2、證人證言:歸案經(jīng)過、證人溫某某、張某某、應某某、張某甲、陳某某、李某甲、張某乙、陳某甲、張某乙、董某某、魏某某、張某丙的證言;
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意見書;
5、辨認筆錄:證人溫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某、應某某的辨認筆錄,被告人曲某某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某結(jié)伙聚眾斗毆,系積極參加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曲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屬自首。被告人曲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興峰
?檢察官助理?????施??敏?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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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現(xiàn)羈押于紹興市柯某區(qū)看守所;
2、移送檢察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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