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灌檢一部刑訴〔2020〕487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66********,漢族,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云縣,住灌云縣**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搶劫罪、流氓罪,于1998年9月被灌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又因犯盜竊罪,于2000年9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再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4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還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12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還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2?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還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5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又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5月被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還因犯盜竊罪,2017年9月8日被灌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灌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我院批準(zhǔn)逮捕,同日由灌云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江蘇省灌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和認(rèn)罪認(rèn)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至灌云縣**鎮(zhèn)**村張某某家,入室偷了被害人張某某放在西臥室柜子中的人民幣200?元錢。
2、202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至灌云縣**鎮(zhèn)**村謝某甲家,入室偷了被害人謝某甲放在床頭柜上的人民幣290?元錢。
3、2019?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至灌云縣**鎮(zhèn)**村季某某家,入室偷了被害人季某某放在臥室床柜子中的人民幣900?元錢。
4、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至灌云縣**鎮(zhèn)**村林某某家,入室偷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東臥室抽屜內(nèi)的人民幣600?元錢。
5、2020?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至灌云縣**鎮(zhèn)**村孫某某家,入室偷了被害人孫某某放在臥室抽屜中的人民幣1300?元錢。
6、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至灌云縣**鎮(zhèn)**村周某某家,入室偷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臥室內(nèi)的人民幣3000?元錢。
7、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至灌云縣**鄉(xiāng)**村,將被害人王某某一輛兩輪電動車偷走后以200?元的價格賣給一過路收廢舊人。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謝某乙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謝某甲、季某某、林某某、孫某某陳述;
4.被告人曹某某述和辯解;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rèn)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rèn)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罪,且應(yī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長軍
檢察部助理:劉振東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羈押于灌云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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