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檢一部刑訴〔2020〕Z190號
被告人曹德文,綽號:哨牙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41821198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籍貫:廣東省佛岡縣,現(xiàn)住廣東省佛岡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于2011年12月12日被佛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3年6月3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佛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在佛岡縣看守所。
本案由佛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曹德文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因被害人曹某甲不向被告人曹德文交納運輸桉木販賣“所需繳交”的保護費,被告人曹德文便伙同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上述三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廣東省佛岡縣龍山鎮(zhèn)湴鎮(zhèn)村委會中村72號小賣部門前,毆打被害人曹某甲及其妻子林某某,并再次威脅曹某甲盡快交保護費。
2014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曹德文來到佛岡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曹某甲家門前,勒索得曹某甲人民幣6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曹德文的供述;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德文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曹德文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因被告人曹德文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nèi)再犯敲詐勒索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曹德文認罪認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照福
檢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8月28日
附:
??1.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冊(含光盤卷一冊);
??2.被告人曹德文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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