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當檢一部刑訴〔2020〕205號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521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木業(yè)有限公司文員,出生地安徽省當涂縣,戶籍所在地當涂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現住當涂縣**鎮(zhèn)**橋街道**車行。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當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當涂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鄧泉龍,安徽峭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明世,安徽峭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521198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蕪湖**玻璃廠員工,出生地安徽省當涂縣,戶籍所在地當涂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現住當涂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當涂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當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曹某某及其辯護人、丁某某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間,被告人曹某某在“鄉(xiāng)聊”APP上組建賭博群,利用手機內“玩唄”棋牌APP開設虛擬房間,建立“親友圈”,將楊某某、呂某某、湯某某、朱某某等群成員邀請進入“親友圈”以“打麻將”方式進行賭博。曹某某從中每局收取8元或者12元不等的房費抽頭漁利。2019年2月開始,曹某某邀集被告人丁某某幫其管理該網絡賭場,丁某某負責協(xié)調賭博人員結清費用、幫忙中轉賭資,賭博人員群內發(fā)生矛盾及時通知群主處理等工作,曹某某按每天80元至150元不等支付丁某某管理費用。開設賭場期間,曹某某收取房費人民幣288144元,實際獲利人民幣10萬余元,丁某某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向當涂縣公安局投案,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19年10月1日,丁某某近親屬代其退出人民幣2萬元;同年10月10日,曹某某近親屬代其退出人民幣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扣押決定書、銀行卡交易明細、銀行卡流水等;
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呂某某、湯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當涂縣公安局制作的檢查、辨認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
5.電子數據:光盤4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開設供他人進行賭博的場所,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丁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露瓊
檢察官助理:楊雪花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現住當涂縣**鎮(zhèn)**橋街道**車行,聯系電話1835559****;被告人丁某某現住當涂縣**鎮(zhèn)**村**自然村**號,聯系電話1875552****。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417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量刑建議書》6份。
5.涉案手機兩部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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