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通檢刑訴〔2020〕407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7311993********,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農(nóng),出生地河北省涿鹿縣,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綽號:三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731198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務農(nóng),出生地河北省涿鹿縣,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鎮(zhèn)**村**號。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于2014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2日2時許,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經(jīng)與李某某、劉某某、陳某某(均另案處理)預謀后,在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路與**路十字路口,由田某某與劉某某、陳某某選取目標,李某某與曹某某駕駛車輛故意與惠某某酒后駕駛的“福特”牌SUV轎車(車牌號:京******)發(fā)生碰撞,后以報警相威脅,向惠某某索得人民幣15000元。
二、2019年9月23日22時許,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經(jīng)與李某某、馬某某(另案處理)預謀后,在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酒店對面十字路口,由田某某與馬某某選取目標,曹某某與李某某駕駛車輛故意與郭某某酒后駕駛的“朗逸”牌小轎車(車牌號:京******)發(fā)生碰撞,后以報警相威脅,向郭某某索得人民幣12000元。
三、2019年10月29日1時30分許,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經(jīng)與劉某某、付某某(另案處理)預謀后,在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路口東側100米處,由劉某某、付某某選取目標,田某某與曹某某駕駛車輛故意與邢某某酒后駕駛的“帕薩特”牌小轎車(車牌號:京******)發(fā)生碰撞,后以報警相威脅,向邢某某索要錢財未果,邢某某報警。
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明知邢某某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后被民警查獲。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的近親屬已代為退賠惠某某人民幣15000元、退賠郭某某人民幣12000元,惠某某、郭某某表示諒解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車輛、手機照片等;2.書證:微信轉賬記錄、諒解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惠某某、郭某某、邢某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酒精檢驗報告等;7.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錄像、手機電子數(shù)據(jù)、微信轉賬記錄等;9.其他證據(jù)材料:接報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他人結伙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在實施部分犯罪中,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某有違法劣跡,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已退賠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雋
檢察官助理:孫艷麗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9冊,光盤16張。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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