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定西市臨洮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一部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0321198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住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鎮(zhèn)**區(qū)**棟**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臨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謝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24271964********,漢族,初中文化,定西交運集團退休職工,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qū)交通路,住臨洮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臨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24271971********,漢族,初中,個體,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定西市臨洮縣,住臨洮縣**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臨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謝某某、肖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理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和劉某某、張某某、吳某某三人(另案處理)共同商議后組建“拉圖紅酒”網絡平臺。2019年2月份以來,劉某某、曹某某、張某某、吳某某通過“拉圖紅酒”網絡平臺以出售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紅酒的方式,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并購買紅酒取得加入資格,形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利用返本返利和獎勵模式推廣推介,引誘他人參加,發(fā)展下線會員,并對發(fā)展的下線會員進行宣傳培訓?!袄瓐D紅酒”網絡平臺的具體運作模式是:會員投入資金后按照所投額度購買紅酒,10天后返本并按照投單額的15%獲取獎勵。發(fā)展下線會員時每推薦一個人員,按照被推薦會員購買紅酒額度的5%、3%、2%獲取推薦獎。其中推薦第一代可獲取5%的推薦獎;推薦第二代沒有獎勵;推薦第三代可獲取3%的推薦獎;推薦第四代沒有獎勵;推薦第五代可獲取2%的推薦獎。截止2019年7月,共發(fā)展會員9層151人,會員投入資金230余萬元。
2019年4月份,謝某某經曹某某介紹加入“拉圖紅酒”網絡傳銷活動,并推薦他人參加,處于第二層,總計發(fā)展7層,包括自身共8層,計8層115人;2019年4月份,肖某某經曹某某介紹加入“拉圖紅酒”網絡傳銷活動,并推薦他人參加,處于第四層總計發(fā)展5層,包括自身共6層,計6層78人。
到案后被告人曹某某、謝某某、肖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等;2.證人證言:證人梁某某等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曹某某、謝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謝某某、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謝某某、肖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曹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情節(jié)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一款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曹某某系主犯,謝某某、肖某某系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謝某某、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洮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濤
書記員:車娟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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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現取保候審于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鎮(zhèn)**區(qū)**棟**室;被告人謝某某現取保候審于臨洮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被告人肖某某現取保候審于臨洮縣**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
3.證人名單1份。
4.證據目錄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6.量刑建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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