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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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檢四部刑訴〔202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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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231971********,漢族,職業(yè)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如東縣,現(xiàn)住址如東縣**鎮(zhèn)**村**組。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如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如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時22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駕駛蘇FL****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如皋泰線(蘇334線)38km+800m交叉路口,與在斑馬線上由北向南步行的闞某某(女,身份證號3206231953********,如東縣**鎮(zhèn)**村**組**號)發(fā)生碰撞事故,致闞某某死亡。如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作出認定曹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某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如東縣公安局調取的被告人曹某某的戶籍資料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尸體檢驗鑒定書、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如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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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楊利紅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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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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