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潁檢檢一刑訴〔2020〕229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61968********,漢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潁上縣人,住潁上縣**鎮(zhèn)**社區(qū)**隊**號,曾因犯轉移贓物罪于2002年被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曾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被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潁上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潁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4時左右,被告人曹某某駕駛“大眾”牌小型SUV沿G**線由東往西行駛,行駛至潁上縣**糧站處被**中隊執(zhí)勤人員攔查,遂將其帶至潁上縣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經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曹某某當日血液乙醇含量濃度達222.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公安機關情況說明、公安機關出具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3.曹某某酒精檢測鑒定意見書;
4.現場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交通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潁上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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