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碭檢刑訴〔2020〕Z406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11979********,漢族,初中文化,經(jīng)商,安徽省碭山縣人,住碭山縣**鎮(zhèn)**村。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碭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碭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駕駛皖L1****黑色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行駛至人民路與東升路交叉口200米時被碭山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曹某某被查獲時的血樣樣本乙醇含量為:132.78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主動到碭山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交代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碭山縣公安局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書證,證明被告人曹某某的基本情況及其主動到案情況。
2.證人魯飛的證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曹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2.78mg/100ml。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鐸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住碭山縣**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