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濂檢一部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101021977********,漢族,高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黃浦區(qū)**路**弄**號**室,現租住九江市濂溪區(qū)**棟**單元**室。于2006年8月因犯搶劫罪被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于2017年7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潯陽區(qū)公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潯陽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潯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9月2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潯陽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潯陽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潯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根據地域管轄原則,于2020年11月4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左右的一天中午、7月上旬的一天中午、7月25日晚18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濂溪區(qū)怡嘉苑**棟**單元**室容留吸毒人員崔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由被告人曹某某提供。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在九江市第六人民醫(yī)院門口附近被潯陽區(qū)公安分局民警抓獲。同日經對曹某某、崔某某的尿液檢測樣本現場檢測,結果均呈陽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現場檢測報告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現場照片、抓獲經過、人口基本信息;2.證人證言:證人崔某某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現羈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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