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葫南檢公刑訴〔2020〕2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719********481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葫蘆島市南票區(qū),被捕前住南票區(qū)**鄉(xiāng)**村,因盜竊罪1997年5月5日被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葫蘆島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經葫蘆島市南票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
本案由葫蘆島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9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因手頭缺錢遂產生了盜竊的想法,欲對被害人蔣某某家冷庫內的狐貍皮實施盜竊;當晚曹某某為盜竊,事先準備了螺絲刀、黃膠手套、線手套等作案工具,次日凌晨曹某某駕駛其遼P*****長城牌黑色皮卡車來到葫蘆島市南票區(qū)大興鄉(xiāng)被害人蔣某某家冷庫門口,用螺絲刀將冷庫門門鎖拆下進入冷庫內,將被害人的冷庫內約150張冷凍狐貍皮及貉子皮盜走,當日前往河北進行銷贓。經葫蘆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物品價格為人民幣331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常住人口信息、現實表現、刑事判決書、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郝某甲、郝某乙、劉某某、李某某等的證言;3.被害人蔣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價格認定結論書;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辯認筆錄;7.視頻光盤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葫蘆島市南票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 軍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現在羈押于葫蘆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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