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刑一刑訴〔2020〕368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3261955********,漢族,文盲,農(nóng)民,住新沂市**街道**村**路**巷**號。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曹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5時許,在新沂市**街道**村**路被告人曹某某家門口路西邊,被告人曹某某采取推拉車門的方式進入李某某的白色東風悅達起亞牌轎車內(nèi),將李某某放在副駕駛座位上的黃色JEEP牌挎包(內(nèi)裝有現(xiàn)金人民幣30000元、剃須刀、錢夾等物品)盜走。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然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在居所候?qū)彛?/span>
2、公安偵查卷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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