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冶檢刑訴〔2020〕73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81195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現住大冶市**鎮(zhèn)**村**灣**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自2020年2月1日至3月1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曹某某虛構了大冶市**大隊有被扣押、無人認領的摩托車需要找人承包的業(yè)務,邀約被害人戴某某一起做該業(yè)務,后以需要交押金、參與投標為由,騙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幣5000?元。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又以做該生意需辦理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等證件,需要活動費用為由,騙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幣3000?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某退還人民幣8000元給被害人戴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戴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閆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戴某某的陳述;4.視聽資料;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采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殷永志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光盤四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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