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嘉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嘉檢一部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伊春市湯旺縣**鎮(zhèn),公民身份號碼230714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東省蓬萊市**家政服務有限公司個體經營業(yè)主,戶籍地黑龍江省伊春市湯旺縣**鎮(zhèn),住山東省蓬萊市**小區(qū)。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經本院以販賣毒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嘉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經被告人曹某某介紹,伊春市伊美區(qū)居民王某某(另案處理,下同)通過微信給曹某某轉賬4500元,向河南省居民邢某某購買9克冰毒,曹某某將4500元取現(xiàn)后在山東省蓬萊市**小區(qū)交給邢某某,同年9月27日,王某某收到由云南省德宏州郵寄的藏在汽車大燈內的9克冰毒,后自行吸食。2019年12月,經曹某某介紹,自稱是邢某某上線的人同意給王某某寄冰毒試用裝,同年12月5日,王某某收到由云南省德宏州郵寄的藏在車喇叭內的冰毒試用裝,后自行吸食。
經偵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在山東省蓬萊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vivo X9手機一部、iPhone7手機一部;
2.書證到案經過、基本情況、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手機通話記錄、微信截圖、QQ截圖、情況說明、微信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快遞信息等;
3.證人王某某、胡某某證言;
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5.搜查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光盤十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而予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起升
檢察官助理?馬海瑩
??????????????????????????????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羈押于伊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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