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郴蘇檢一部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003199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現(xiàn)住郴州市蘇仙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8月2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蘇仙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上旬,胡某某通過電話向被告人曹某某求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8月5日晚,曹某某從“曾哥”(另案處理)處獲得一小包毒品,其電話告訴胡某某有毒品冰毒,雙方約定在郴州市蘇仙區(qū)**路與山川塘路口附近交易。同年8月6日14時許,胡某某駕駛一輛白色轎車搭乘肖權來到約定地點,曹某某上車后進行毒品交易,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現(xiàn)場查獲毒資400元現(xiàn)金、用塑料袋包裝的疑似毒品白色晶體狀物品一小包(凈重0.31克)。經(jīng)鑒定,被查獲的疑似毒品白色晶體狀物品中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等毒品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毒資實物照片等;2.書證:接報案登記表、扣押物品清單、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胡某某、肖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檢驗報告;6.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仍予以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曹某某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千元,不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中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現(xiàn)羈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_?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