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溫平檢二部刑訴〔2021〕133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6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陽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平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至27日、2017年5月26日至6月5日期間,被告人曹某某攜帶大量銀行卡前往澳門,利用大陸銀行卡取現港幣免手續(xù)費的特征,在澳門當地ATM機上提取港幣,并賣給當地商家,多卡循環(huán)提取、兌換,從中賺取差價。其間,被告人曹某某非法買賣外匯金額達人民幣649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接受證據清單、銀行交易明細、出入境記錄;
2.證人證言:公安出具的到案經過,證人廖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毛海軍
檢察官助理:朱佳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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