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堯檢刑檢一刑訴〔2019〕226號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01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住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園**號樓**單元**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臨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汾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臨汾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11月6日臨汾市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7日18時45分左右,被告人曹某甲酒后駕駛晉L****2黃黑色寶駿牌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臨汾市堯都區(qū)廣宣街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東門路段時,與被害人馬某某駕駛的晉L****0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鑒定:曹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3.29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曹某乙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某無責任。案發(fā)后,雙方民事部分已達成諒解且已履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甲違反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喬舸平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現被取保候審;
2.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移送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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