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陽檢一部刑訴〔2020〕2號
被告人曾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291990********,漢族,小學文化,群眾,非公職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全南縣**鎮(zhèn)**路**號**棟**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逮捕。因犯盜竊罪,分別于2010年6月24日、2015年3月6日、2017年12月12日,被江西省全南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分別于2014年6月30日、2017年6月13日、2018年11月8日刑滿釋放;2019年8月2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19年12月20日刑滿釋放。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解決吃飯問題起意盜竊,于2020年3月18日22時開始在惠州市惠陽區(qū)**城區(qū)游逛尋找盜竊目標,至次日4時27分許,曾某走至惠州市惠陽區(qū)**街道辦事處**號旁,發(fā)現(xiàn)被害人何某某停放此處的一輛黑色小車,其拉動小車車門后發(fā)現(xiàn)車門未鎖,遂趁四周無人直接進入車內并盜竊車內1枚金戒指(經惠陽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為1722.04元人民幣)及120元現(xiàn)金,得手后隨即離開現(xiàn)場回至住處。當日14時30分左右,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曾某租住房間**路**巷**號將其抓獲并查獲一枚金戒指、現(xiàn)金100元(均已發(fā)還被害人,另有20元已被被告人曾某花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和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和到案經過等。前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穎珊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惠州市惠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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