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普檢刑訴〔2020〕291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71963********,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本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暫住本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7月30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326211989********,漢族,大學文化,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工作,戶籍在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鎮(zhèn)**小區(qū)**路**號,居住在本市普陀區(qū)**弄**號**室。2020年8月6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61962********,漢族,高中文化,退休,戶籍在本市靜安區(qū)**路**弄**號,暫住本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326211989********,彝族,大專文化,房產(chǎn)中介,戶籍在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道**街**路**號**幢**單元**室,暫住本市普陀區(qū)**弄**號**室。2012年11月因犯詐騙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32621198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在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鎮(zhèn)**小區(qū)**路**號,暫住本市普陀區(qū)**弄**號**室。
上述三名被告人李某甲、馬某某、夏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7月30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晏某某、李某甲、馬某某、夏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起,被告人曾某某和晏某某經(jīng)合謀,在以被告人李某甲名義租賃的,由曾某某和李某甲共同居住的本市普陀區(qū)**路**弄**號**室開設網(wǎng)絡百家樂賭場,并共同抽頭牟利。其中,被告人曾某某提供場地、招攬賭客;被告人晏某某提供賭博賬號、密碼、配鈔,安排工作人員到該賭場操盤、結算;被告人李某甲提供場地、招攬賭客;被告人馬某某受雇在該賭場操盤;被告人夏某某受雇在該賭場收取賭資、結算輸贏。
2020年7月27日下午,公安機關至上址當場抓獲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馬某某、夏某某,并查獲賭客、賭資、賭博用電腦、電視機等物品。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晏某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自行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五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陳某某、王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二人系賭客,2020年7月27日是曾某某叫二人去涉案賭場賭博,賭場有兩個男的工作人員(夏某某和馬某某)負責操盤的事實。
2.證人儲某某、李某乙的證言、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二人系賭客,2020年7月27日是李某甲叫二人去涉案賭場賭博,賭場里兩個負責操盤和收發(fā)錢的男子(夏某某和馬某某)的事實。
3.搜查證、搜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證明公安機關對涉案賭場**路**弄**號**室搜查的情況。
4.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涉案物品照片,證明公安機關對涉案賭資、賭具扣押的情況。
5.手機微信截圖,證明被告人李某甲用手機微信招攬賭客;晏某某用微信給曾某某轉賬1萬元返水的情況。
6.房屋租賃合同,證明涉案賭場房屋的租賃情況。
7.廣東安證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光盤,證明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電腦主機登入的涉賭網(wǎng)站記錄進行提取、固定的情況。
8.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證明涉案賭客均被行政處罰,賭資已被依法收繳的事實。
9.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證明五名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其中被告人馬某某有前科。
10.公安機關出具的辦案說明、工作情況、受案登記表,證明本案的案發(fā)經(jīng)過及五名被告人的到案經(jīng)過,其中被告人晏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及其檢舉揭發(fā)的賣淫場所已被查獲,有立功情節(jié)。
11.被告人曾某某、晏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2020年7月,二人經(jīng)合謀,在**路**弄**號**室開設網(wǎng)絡百家樂賭場。曾某某負責提供場地、招攬賭客,拿碼量千分之十的返水。晏某某負責提供賬戶、密碼、配鈔、操盤手,拿碼量千分之二的返水。李某甲也招攬賭客,馬某某、夏某某是晏某某安排至賭場工作的人員的事實。
1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涉案賭場房屋是男友曾某某于2020年5月以其名義租賃的,后一同居住。7月中旬,曾某某和晏某某合謀在該處開了百家樂賭場。曾某某提供場地和客源,其也為該賭場招攬賭客,為賭客燒飯、送水、打掃衛(wèi)生的事實。
13.被告人馬某某、夏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二人于2020年7月23日左右起,受雇于晏某某在涉案賭場分別負責操盤,收取賭資、結算輸贏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晏某某、李某甲、馬某某、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晏某某、李某甲、馬某某、夏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晏某某、李某甲、馬某某、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曾某某、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馬某某、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李某甲、馬某某、夏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晏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晏某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并查證屬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蕾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晏某某、李某甲、馬某某、夏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上海市普陀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四冊、光盤二張。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法律意見書》各五份。
5.曾某某值班律師:蔣玉倩,1590096****;晏某某辯護人:沙京,1801888****;李某甲值班律師:盧閩,1380187****;馬某某值班律師:曹蕾,1348242****;夏某某值班律師:沈加全,1381661****。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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