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華檢一部刑訴〔2020〕511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7196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簡陽市**鎮(zhèn)**村**組**號,住成都市成華區(qū)**路**號。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1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8198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縣**鄉(xiāng)**村**組**號,住成都市成華區(qū)**小區(qū)**棟**單元**號。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1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61964********,漢族,小學文化,駕駛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鎮(zhèn)**街**號,住成都市成華區(qū)**小區(qū)**棟**單元**號。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1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馮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71978********,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簡陽市**鎮(zhèn)**街**號附**號,住四川省簡陽市**鎮(zhèn)**街**號附**號,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1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9021993********,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簡陽市**鎮(zhèn)**街**號,住四川省簡陽市**鎮(zhèn)**街**號。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11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9月10日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馮某某、劉某某涉嫌盜竊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馮某某、劉某某在成都市成華區(qū)龍?zhí)端慢埲A居小區(qū)外路邊共謀,將其負責運輸?shù)匿摬倪M行截取變賣。其中,李某某安排、聯(lián)系截取鋼材的地點、鋼材收購站以及打點收貨過磅人員,朱某某、馮某某、劉某某負責將鋼材運至李某某指定的場地,待鋼材收購站的工人對鋼材截取后,再將鋼筋運至原來的目的地。李某某從鋼材收購站收取變賣鋼材的贓款后,曾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每人分成20%、馮某某、劉某某每人分成10%,其余贓款由李某某用于打點收貨工地過磅人員。
2019年4月11日,曾某某接到四川**有限公司的訂單,負責運輸該公司銷售的105余噸鋼材到成都市雙流區(qū)銀河路**集團承建的旭輝金科棠府建筑工地。曾某某隨即安排李某某聯(lián)系駕駛員朱某某、馮某某、劉某某負責運輸,并在途中進行截取變賣。朱某某、馮某某、劉某某三人遂按照李某某的安排,分別在成都市成華區(qū)龍港鋼材城和成都市青白江區(qū)“**物流公司”內,將該批鋼材(盤螺鋼筋21件,規(guī)格:hrb400e直徑8;盤圓鋼筋34件,規(guī)格:hpb300直徑6共8件、直徑8共26件)裝車后,拉至成都市新都區(qū)、龍泉驛區(qū)事先約定的鋼材收購站進行截取,共計截取鋼筋15噸左右(經(jīng)與四川**有限公司、**集團協(xié)商,認定鋼材盤螺8缺失3.235噸,鋼材盤圓8缺失6.125噸,鋼材盤圓6缺失2.51噸)。后朱某某、馮某某、劉某某三人駕車將剩余鋼材運送交付至成都市雙流區(qū)銀河路**集團承建的旭輝金科棠府建筑工地。經(jīng)成都市成華區(qū)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鋼材共計價值人民幣51065元。
經(jīng)審查,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馮某某、劉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馮某某、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次要,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馮某某、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馮某某、劉某某均認罪認罰,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對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執(zhí)行,罰金5000元;對被告人馮某某、劉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執(zhí)行,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遠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四川省簡陽市**鎮(zhèn)**村*
*組**號,1388008****;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四川
省隆昌縣**鄉(xiāng)**村**組**號,1520810****;被告人朱某
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鎮(zhèn)**街**號,
1818145****;被告人馮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四川省簡陽市
**鎮(zhèn)**街**號附**號,136290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
保候審于四川省簡陽市*鎮(zhèn)**街**號,134889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
3起訴書二十八份、電子卷宗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五份、證據(jù)清單復印件五份、補充材料
四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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