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一部刑訴〔2020〕263號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與戶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現住莆田市秀嶼區(qū)**鎮(zhèn)**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等有關訴訟權利義務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等有關訴訟權利義務,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8月27日至9月8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9時20分,被告人曾某某駕駛閩BG****小型轎車沿城港大道從莆田市城廂區(qū)萬達往莆田市秀嶼區(qū)笏石鎮(zhèn)方向行駛,途經莆田市荔城區(qū)新度鎮(zhèn)城港大橋橋尾路段時,與被害人張某甲??吭诼愤叺娜肆θ嗆嚰罢诮o綠化帶作養(yǎng)護的被害人林某某發(fā)生碰撞,后人力三輪車又撞到同樣在作養(yǎng)護的被害人張某甲、被害人張某乙,造成林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甲、張某乙二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曾某某撥打110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過來處理。經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曾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甲、張某乙、林某某三人無責任。經鑒定,被害人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復合性損傷而死亡,被害人張某乙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被害人張某甲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經電話傳喚,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鄭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福建科勝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安全狀態(tài)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等;8.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本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微微
檢察官助理:林??甄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取保候審。
2.卷宗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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