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一部刑訴〔2020〕1943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41974********,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德昌縣,住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德昌縣**鎮(zhèn)**村**組**號。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德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德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7日,本院決定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次日由德昌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德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駕駛川J*****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德昌縣城昌平路由鳳凰大道方向往香城大道方向行駛。16時04分許,該車直行至昌平路與香城大道紅綠燈交叉口路段時,在未開啟右轉彎燈的情況下直接從直行車道右轉彎往安順橋方向行駛,行駛過程中該車右前輪與其右側同向右轉行駛由當事人廖某某駕駛的川W1*****號二輪電動車左側扶手處刮擦,造成二輪電動車倒地,隨即廖某某被貨車右側輪胎碾壓,導致當事人廖某某死亡及二輪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司法鑒定:廖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頸椎骨折脫位致脊髓損傷及胸部多發(fā)肋骨骨折,胸腔臟器損傷死亡;損傷死亡與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經(jīng)認定,被告人曾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曾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物品清單;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事故認定書、歸案情況等;
3、證人證言:證人林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四川鼎城司法鑒定中心涼山分所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等;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等筆錄、現(xiàn)場圖示及照片;
7.視聽材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曾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曾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良成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德昌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碟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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