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贛章檢二部刑訴〔2020〕323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021985********,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司機,中共黨員,案發(fā)時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出生地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路**巷**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曾某某駕駛贛B*****號小型轎車沿贛州市章某某**大橋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路橋頭路段時,被在此處設卡執(zhí)勤的交警攔下檢查,經(jīng)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儀呼氣測試,顯示酒精含量為201mg/100ml,曾某某拒絕在檢測單上簽字。后口頭傳喚曾某某至現(xiàn)場酒駕整治采血車提取血樣并封存。經(jīng)鑒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96.4mg/100ml。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藍發(fā)生
檢察官助理:鐘雪
(院?。?/span>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2冊、證據(jù)目錄1份;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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