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來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來檢一部刑訴〔2020〕11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8271977********,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來某某,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來某某,住來某某**鎮(zhèn)**村**組**號**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來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湖北省來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7時許,交警中隊民警在**鎮(zhèn)**村路檢路查,在檢查被告人曾某某駕駛的鄂Q*****號**鎮(zhèn)**幼兒園接送學生校車時,發(fā)現(xiàn)該車荷載人數(shù)為19人,實載人數(shù)為61人,載客超員100%以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幼兒園校車管理資料、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2.鄧某某、李某某、童某某、田某甲、田某乙、曾某甲等證人的證言;3.現(xiàn)場勘查筆錄;4.視聽資料;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駕駛校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曾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粟良成?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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