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沙檢公訴刑訴〔2019〕222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4001972********,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縣**特**號**區(qū)宿舍**公司**棟**號,現(xiàn)住湖北省沙洋縣**監(jiān)獄**小區(qū)特**號。因盜竊,于1993年6月被原沙洋農場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流氓,于1994年4月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毆打他人,于2011年7月14日被沙洋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毆打他人,于2011年7月18日被沙洋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百元,因吸毒,于2013年11月28日被沙洋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千元,因毆打他人、吸毒,于2014年5月23日被沙洋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百元,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6月14日被沙洋縣公安局分別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千元,以及行政拘留十日,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二千元。因犯故意傷害罪,于1998年12月9日被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1年4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沙洋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8月3日由沙洋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經荊門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沙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荊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曾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湖北省沙洋縣漢津監(jiān)獄牛奶山小區(qū)特1號自己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劑(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8日,趙某某找周某甲購買4顆麻果,之后趙某某帶4顆麻果來到曾某某的家中,曾某某與趙某某一起將毒品吸食。
2.2019年4月24日,張某某、周某乙來到曾某某的家中,張某某通過微信轉給曾某某400元(其中20元為車費)讓其幫忙購買毒品,曾某某電話聯(lián)系周某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給周某丙380元。之后,曾某某到沙洋小樂仙旁邊巷子周某丙家樓下,周某丙賣給曾某某6顆麻果和80元冰毒,曾某某將毒品帶回家中與張某某、周某乙一起吸食。
3、2019年4月28日,張某某、周某甲來到曾某某家中,周某甲拿出2顆麻果,曾某某與張某某、周某甲一起將毒品吸食。之后,張某某電話聯(lián)系周某乙讓其到曾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周某乙到曾某某家后向周某甲購買了2顆麻果并通過微信轉給周某甲100元,接著曾某某與周某乙、張某某一起將毒品吸食。
4、2019年5月7日,趙某某到曾某某家中讓其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給曾某某219元(其中19元為車費),曾某某電話聯(lián)系吳某某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給吳某某200元。爾后,吳某某到沙洋漢津監(jiān)獄牛奶山小區(qū)門口賣給曾某某4顆麻果,曾某某將麻果帶回家后與趙某某一起吸食。
5、2019年5月20日,郭某某到曾某某家中讓其幫忙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給曾某某450元,曾某某電話聯(lián)系吳某某購買毒品,之后安排趙某某到沙洋熊望臺找吳某某拿毒品并通過微信轉給趙某某450元。爾后,趙某某將8顆麻果和1小管冰毒拿回曾某某家中,曾某某將毒品交給郭某某,郭某某送給曾某某1顆麻果,曾某某隨即與趙某某一起在自己家中將該麻果吸食。
6、2019年5月23日,趙某某在曾某某家中玩并通過微信轉給曾某某100元讓其幫忙購買毒品,曾某某遂找陳某某購買1顆麻果和1小管冰毒,并通過微信轉給陳某某100元。之后,曾某某到陳某某家拿毒品后返回自己家中,并與趙某某一起將毒品吸食。
7、2019年5月29日,王某某電話聯(lián)系曾某某讓其幫忙購買毒品,之后到曾某某家通過微信轉給曾某某100元,曾某某找陳某某購買1顆麻果,并通過微信退給王某某50元,之后曾某某與王某某一起在自己家中將毒品吸食。
8、2019年6月3日,王某某電話聯(lián)系曾某某讓其幫忙購買毒品,之后到曾某某家通過微信轉給曾某某100元,曾某某找周某甲購買1顆麻果和1小管冰毒,并通過微信轉給周某甲100元,之后曾某某與王某某一起在自己家中將毒品吸食。
9、2019年6月13日,曾某某電話聯(lián)系周某甲購買毒品,之后曾某某騎摩托車帶周某甲來到自己家中,周某甲給曾某某1顆麻果和1小管冰毒,曾某某給周某甲100元現(xiàn)金,之后朱某某來到曾某某家中,曾某某與周某甲、朱某某一起在自己家中將毒品吸食。
2019年6月13日23時許,民警在曾某某家中將曾某某抓獲,并在曾某某家中查獲毒品疑似物紅色片劑麻果、毒品疑似物白色晶體冰毒和自制“溜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溜壺”等物證照片;2.被告人曾某某戶籍證明、案件揭發(fā)及辦理經過等書證;3.證人周某甲等人的證言;4.沙洋縣公安局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鑒定意見;5.沙洋縣公安局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6.微信轉賬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jù);7.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勇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被羈押在沙洋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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