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陽檢一部刑訴〔2020〕3號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81975********,漢族,高中文化,群眾,非公職人員,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曾某某在惠陽區(qū)秋長街道辦**村**百貨商店門前洗車時,盜走被害人譚某某停放百貨店門前一輛白色現代小轎車(車牌為粵S4M****)副駕駛座位上一個黑色布袋內的現金20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曾某某的妻子代被告人及時退還了贓款2萬元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1萬元。被害人認為其與被告人認識多年關系較好,同意諒解被告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媛萍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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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已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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