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檢訴刑訴〔2020〕7號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縣**鎮(zhèn)**村**巷**號,住址**。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云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次日被云霄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縣常山農(nóng)場**管區(qū)**號,住址**。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云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次日被云霄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6月6日被云霄縣公安局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吳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21998********,漢族,大專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縣**鄉(xiāng)**村**號,住址**。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云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云霄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曾某甲、張某甲、吳某甲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云霄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自2018年4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甲在云霄縣設(shè)置13臺賭博機供他人賭博,并先后雇傭被告人張某甲、吳某甲協(xié)助管理賭博機,參與利潤分成。2019年3月19日,云霄縣公安局現(xiàn)場查處賭博機10臺,另3臺賭博機被被告人曾某甲轉(zhuǎn)移并銷毀。經(jīng)認定,現(xiàn)場查獲的10臺電子游戲機均具有退幣功能,屬賭博機。
2.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曾某甲伙同被告人黃某甲、謝某甲(以上二人另案處理)在詔安縣設(shè)置10臺賭博機,并雇傭被告人湯某甲、吳某乙(以上二人另案處理)協(xié)助管理。經(jīng)認定,被查獲的10臺電子游戲機均具有退幣功能,屬賭博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在案的賭博機等物證;2.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羅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4.被告人曾某甲、張某甲、吳某甲及同案犯黃某甲、謝某甲、湯某甲、吳某乙的供述與辯解;5.云霄縣公安局出具的認定報告、詔安縣公安局出具的賭博機認定書等;6.云霄縣公安局、詔安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7.云霄縣公安局、詔安縣公安局提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張某甲、吳某甲等人設(shè)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甲、吳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云霄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湯啟慧
檢察官助理:楊旺順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現(xiàn)羈押在云霄縣看守所,被告人張某甲、吳某甲現(xiàn)均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6冊。
3.證人名單1份。
4.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shè)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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